据了解,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增长速度较快,平均以每年20%-30%的速度攀升,“案多人少”的矛盾突出。随着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,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。
2017年9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,人力资源社会**部《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17]68号)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,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72项。取得资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**部统一发放资格证书。
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**法律实施、管理劳动合同、参与集体协商、促进劳资沟通、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。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:劳动关系协调员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、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、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。
据了解,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增长速度较快,平均以每年20%-30%的速度攀升,“案多人少”的矛盾突出。
随着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,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。
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师人才缺口人数巨大,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就业前景非常广阔。
人力资源和社会**部预测,我国这个职业的缺口达100万人。
1. 从事和准备从事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人力资源(含人事、劳资薪酬、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、劳动安全**、社会保险等)和劳动关系管理的人员;
2. 从事社会保险、人才服务、职业介绍、劳务派遣、劳务租赁、人才租赁、猎头、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;
3. 人力资源和社会**部门,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、劳动工资、劳动监察、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;
4. 地方工会、行业协会、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、集体协商、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;
5. 企业调解、行业调解、街道(乡镇)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;
6. 想要技能或积分考证入户的人群
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【国家职业资格三级】
①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;
②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;
③具有其它专业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培训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。
“相关专业”指:劳动与社会**、人力资源管理、劳动经济、社会工作、法学及其他经济类、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。